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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房改力度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闽房改[2000]033号

各市、县房委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2000]12号文件精神,加快开放住房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切实启动个人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省房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放开住房二级市场,拉动住房消费

  1、简化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准开准入”审批程序。 各市、县根据《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99]2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上市交易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分配管理等规定制定的方案,不必上报省政府或省房委会批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放开住房二级市场,但必须报省、市房委会备案。 房改房上市准入审查的具体做法可由各地(省直)自行决定。若仍需房改部门和原产权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的,原产权单位和同级房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除房改中有违纪违规或个人与原产权单位有经济债务和服务义务的协议未结等问题外,应当同意其上市;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超过规定时限未反馈意见的视同同意。

  2、原已经批准放开住房二级市场的市县可按原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做好房改房上市工作。

  3、各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应按《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闽财综[1999]163号),将上市交易房产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按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缴入各级财政。

  4、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出台后,个人在住房二级市场用现金购房的,可申请以现金方式领取住房补贴。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力度 2001年全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应提高到8%,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归集率。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力度,各地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限期,促进住房消费。

  三、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1、已经批准的市县2000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按原批准的执行。尚未报批的市县2000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增幅高于或等于1999年度成本价3%的,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并报省、市房委会备案;低于1999年度成本价3%的,按原规定报批。

  2、单位现有闲置房及腾空旧公有住房,在统一造册报 房改部门备案后,允许在2001年底前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出售。出售单位闲置房、腾空旧公有住房,可按当年当地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市县,也可直接过渡到以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按经济适用房政策购买闲置房及腾空旧公房的职工,当地如有实行住房(工龄)补贴的,可按当地的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工龄补贴)。

  四、单位集资建房中空余住房,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参加集资,但个人不得低于现行集资建房规定的个人出资比例以及本幢楼其它个人出资比例出资。

  五、房改房的拆迁、危房改造、改扩建、翻建等参照私房的有关规定处理,所需资金自求平衡,单位和财政不得投入,具体办法由各地制订。各地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在立项、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应在产权证中注明其原有房改房性质,在其上市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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