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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技术工作的特点,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同时征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1992年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1992年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附件二: 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附件三: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建设部办公厅秘书处

20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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