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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物权法
 
姓 名:
小曾
单 位:
地 址:
e_mail:
时 间:
2007-5-14
  留 言:
      您好!我于2005年购买了一个车位,该车位位于一幢商住楼的地下二层.请问:该车位的产权是归个人(本人)还是业主共有?该车位所在大楼是2004年竣工的,其地下室的车位是否要按照现行法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或"物权法")归属业主共有呢?  
  回 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发布的《物权法》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物权法》关于车位归属的的规定适用于在该法实施前发生的买卖车位行为,或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立法解释明确规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地下车位归属的规定适用于该《条例》实施前发生的买卖车位行为外(目前尚无上述规定),业主在《物权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前购买的车位,归购买人所有。
   
     
       
类 别:
物权法
 
姓 名:
小洪
单 位:
晋江
地 址:
e_mail:
时 间:
2007-5-11
  留 言:
      人防车位是否可以出售?  
  回 复:
      人防车位是否可以出售,取决于人防工程归谁所有,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的观点,人防工程归谁所有应具体分析,尚无定论。如人防工程归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人防车位应归业主共有。   
     
       
类 别:
物权法
 
姓 名:
fdfg
单 位:
fdjsj
地 址:
福鼎市
e_mail:
时 间:
2007-5-11
  留 言: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如何界定是否满足业主的需要,是否满足规划的经济指标中的车位、车库面积以外的才能出售?  
  回 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如何实施,有待房地产、规划等部门出台相应规定。   
     
       
类 别:
物权法
 
姓 名:
陈峰
单 位:
海峡都市报
地 址:
e_mail:
cf033@sina.com
时 间:
2007-4-5
  留 言:
      您好。我现在想买一个车位。。。这个和前一阵子物权法当中提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财产”没有冲突吧?这个车位产权应该属于我个人吧?  
  回 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规定,购买车位应注意以下两点:1、购买者为该建筑区划内(如住宅小区内)业主(如非区划内业主,则应在车位满足区划内业主需要后方可购买);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设的车位,因属业主共有,出卖权则归区划内业主(如何实施还有待于出台配套文件规定)。如购买者系区划内业主且车位所处区域不属于业主共有,则可以向开发商购买。
  另提请注意:《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则上在10月1日前购买车位的,不受《物权法》规定限制,但也不能排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存在例外情形(具体规定有待国家出台相关文件)。
      
     
       
类 别:
物权法
 
姓 名:
lxz
单 位:
tv
地 址:
e_mail:
时 间:
2007-4-4
  留 言:
      有的地区近期在房屋拆建中无视物权法而用地方土政策(领导说了算)侵害相邻权的,被侵害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回 复: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通过和解、调解方式未能解决相邻权争议的情况下,受侵害人还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保护相邻权:一是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是如侵权行为同时违反了规划、市容等法律、法规规定,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已依法成立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向综合执法部门)投诉或举报,请求依法处理。   
     
       
类 别:
物权法
 
姓 名:
杨先生
单 位:
医药
地 址:
泉州
e_mail:
chinayjh888@163.com
时 间:
2007-4-4
  留 言:
      我想咨询一下:

 物权法是不是有一条是储藏间不得征收物业费,我们这的小区物业费是住房面积加上储藏间的面积收取物业费的,是不是不合理,我有问小区物业说好象储藏间面积不算在内了,但小区的管理员说没接到通知,就照收,这样回答是否合理呢?
 
  回 复:
        《物权法》没有对物业服务收费作出规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2007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7年3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不含附属间)。未办理房屋权利证书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类 别:
物权法
 
姓 名:
林先生
单 位:
漳州市政府
地 址:
漳州市政府
e_mail:
94mylove@163.com
时 间:
2007-4-3
  留 言:
      商住房50年后土地使用如何办理,要收费吗  
  回 复: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物权法》在第149条作了如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商住建设用地(综合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如何办理续期问题,有待于其他相关法律(如通过修订《土地管理法》等)作出规定。   
     
       
类 别:
物权法
 
姓 名:
789
单 位:
456
地 址:
123
e_mail:
时 间:
2007-3-26
  留 言: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回 复:
      将住宅改变为营业性用房,涉及使用性质调整,本条所指“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指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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