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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办事公开制度
(一)公开办事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
2、经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

(二)公开办事依据
l、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2、中央、国务院文件及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配套文件;
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4、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涉密内容除外)。

(三)公开办事行为规范
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2、公正便民,热情服务;
3、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四)公开办事内容
l、公开办理的各类事项名称;
2、办理机关、人员、地点、联系电话;
3、办理条件;
4、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5、办理程序(从受理到送达的工作流程);
6、收费情况及法定依据;
7、办理期限(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8、有关格式文件的示范文本。

(五)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
1、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形式, 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2、在规划部门内(如业务受理大厅等)设立信息查询系统,供社会公众查询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3、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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