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公众参与
行业管理
专题专栏
机构职能
法律法规
规划计划
统计信息
资金信息
人事信息
最新文件
工作动态
公示公告
资质管理
资格管理
应急管理
建设信息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办事制度
资质标准
用户手册
在线申报
在线查询
场景导航
厅长信箱
监督投诉
建言献策
意见征集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在线咨询
常见问题
行政审批
政策法规
建筑业
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
城乡规划
城市建设
村镇建设
房地产
住房保障
公积金
法律服务
计划财务
执业注册
机关党委
纪检监察
建设工会
人事教育
城建档案
保密工作
科学技术
建设监察
站内搜索
2012年05月17日 星期四
常见问题
企业资质
法律服务
住房保障类
住房公积金
审批系统
类别:
住房保障类
咨询: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回复: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类别:
住房保障类
咨询: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对象是谁?
回复: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类别:
住房保障类
咨询:
公共租赁住房如何配租?
回复:
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配租,纳入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租金政策和退出要求。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统一配租;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当地政府核准后组织配租。
类别:
住房保障类
咨询: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管理?
回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应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类别:
住房保障类
咨询: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如何管理?
回复: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类别:
住房保障类
咨询:
对承租人违约如何处置?
回复:
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等。发生上述情况,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 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拒不腾退的,自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地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租人可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给出租人。
共 86 条记录  第 1 页  共 15 页
首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 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主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承办:福建省建设信息中心
登录